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竹小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竹小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竹小字第一三五號
原告喜來登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南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B法院書記官林淑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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