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陳文龍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搶奪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龍犯搶奪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陳文龍前因搶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10月19日以101年度上更㈠字第184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受處分人已於101年12月26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年11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除強制工作處分之繼續執行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103年12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執更庚字第17號執行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指揮書㈠、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3年12月25日泰訓所輔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並免除本刑執行報告表、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40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陳志洋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