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哲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哲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哲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10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於民國100年12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12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10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嗣受刑人於100年12月26日入監服刑,於103年12月3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縮短刑期,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
5年5月11日(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則記載為105年5月17日)等情,亦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2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足憑。茲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許泰誠法官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巧青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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