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 岡小字 第228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武雄
訴訟代理人 丁振益
被 告 曾俊豪
王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8日所為
之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書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姓名「 王美秀 」之記載
,應更正為「王秀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97年度岡小字第228號民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