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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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691號
原 告 劉金瑞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孟毅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1,5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