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9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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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956號
上 訴 人 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竹發
上 訴 人 陳錦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一)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32,861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16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陳錦源漏未在聲明上訴狀簽名蓋章,其上訴不合程
式,並請到院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