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3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33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95年7月28日以95年度催字第1136號裁定對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並於95年8月
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目前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公示催告卷查明屬實,並有登報證明1紙在卷可稽,堪可認定。又前開裁定所定6個月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6年2月8日期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一節,亦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同堪認定。是以,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鄭詠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王雪招┌──────────────────────────────────────────────────┐│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國泰人壽保險│國泰世華銀│001384│54,425元│95年6月16日│930231││││股份有限公司│行中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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