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撤緩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撤緩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犯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5年度執字第29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緩刑之宣告,本質上無異恩赦,立法意旨乃在藉由刑之執行猶豫,給予被告自新機會,以避免短期自由刑流弊(未及發揮刑罰執行效果,然受刑人已感染其他惡習,失輕犯者遷善機會)。查被告因所犯竊盜罪(犯罪時間九十四年四月九日),獲緩刑之寬典,惟其於九十四年五月六日受緩刑宣告後,猶為販賣帳戶之幫助詐欺犯行(犯罪時間九十四年九月間),毫無悛悔遷善情狀,足認緩刑難收前開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必要。本院核查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前案紀錄(後案判決於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確定),及審酌被告前開違反緩刑宣告立法意旨之情狀,認核與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爰依法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刑法施行法第六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廷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書記官蕭琪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