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莊富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73,464元,及自民國(下同)113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1期收取400元,第2期收取500元,第3期收取6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