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63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芊秀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續緝字第3號、第4號、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芊秀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劉正祥

                  法 官鄭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柔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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