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63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芊秀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續緝字第3號、第4號、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芊秀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劉正祥
法 官鄭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柔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