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04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4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賴瑞珍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答苡青 (原名答 鯨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8,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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