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4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賴瑞珍
被上訴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8,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怡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4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賴瑞珍
被上訴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8,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