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3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39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謝翠蓮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 律師

洪國華 律師

李松翰 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郭文仁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 律師

複代理人 賴柏霖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如附表之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更正後記載欄

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絮庭

                

                

附表:

編號

   原判決位置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第15頁

第12行(第3至13字)

至110年7月19日止之利息

至111年8月31日止之利息

第20頁

第9行(第3至6字)

反訴被告

反訴原告

第13行(第4至7字)

反訴被告

反訴原告

第23頁

第1行(第6至9字)

反訴被告

反訴原告

第3行(第12至15字)

反訴原告

反訴被告

第5行(第4至7字)

反訴被告

反訴原告

第31行(第9至12字)

反訴原告

反訴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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