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85號

原告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福

訴訟代理人 高振格 律師

柯德維 律師

被告 宏茂 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佳瑜

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 律師

複代理人 蔡欣澤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胡大中 律師

何明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187號事件(下稱另案)之法律關係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2年8月30日裁定在另案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另案訴訟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更一字第95號判決、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該案卷宗確認無訛,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黃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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