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審簡字第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簡字第78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桂芳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56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6日諭知之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所為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查檢察官起訴被告之犯嫌為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然本件之公然侮辱罪之告訴人 任桓均 業已撤回公然侮辱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憑。上開二罪係同一行為所觸犯,為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該公然侮辱罪嫌本即應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則本件即難以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爰撤銷前開簡易程序,回復為通常訴訟程序,而裁定如主文。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秀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耕華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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