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簡字第8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中簡字第8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中簡字第88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庭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毒偵字第39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莊庭 維施 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肆點 陸陸陸 零公克)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組、電子磅秤壹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
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104年度毒偵字第393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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