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125號上訴人 賴怡潔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 律師複代理人 賴郁樺 律師被上訴人 尹秋蘭 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 律師複代理人 游香瑩 律師
黃麗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部分七、第9至10行中關於「至於上訴人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即附表甲編號4之債務)」之記載,應更正為「至於上訴人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即附表甲編號1之債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吾
法官李昆曄法官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書記官高瑞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