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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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6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天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醫師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執聲沒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8781號被告劉天導所涉違反醫師法案件,業經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2年,並已於民國104年12月12日期滿。本案扣案之物(102年度白保字第2429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倘供犯罪所用之物、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並非被告所有,即無從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又按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
150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醫師法第28條前段定有明文。而上開醫師法第28條規定中所謂「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並未如刑法第200條、第205條、第209條、第219條、第265條、第266條第2項之「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明文規定,則應回歸適用刑法總則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即醫師法第28條前段所謂「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始應予沒收,此有司法院廳刑一字第13079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可參。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檢)檢察官於102年11月27日以102年度偵字第28781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2年,嗣檢察官依職權送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2年12月13日以102年度上職議字第16405號為駁回處分確定,而於10
4年12月12日緩起訴期間期滿,且緩起訴期滿前亦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緩起訴執行卷宗、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違反醫師法第28條所使用之藥品器械或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且經證人 方菊蕊柯珮雯黃斐珊謝國雄 於偵查中結證明確(見新北檢102年度他字第2946號卷第58至59頁、第15至16頁;102年度偵字第2878
1號卷第5至6頁),並有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下稱新北衛生局)102年10月8日北衛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檢附
102年9月27日現場稽查工作日誌表、照片檔光碟各1份、現場蒐證照片24張、新北衛生局102年6月4日北衛醫字第0000000000號暨所附102年5月24日、23日現場稽查工作日誌表各1份、現場蒐證照片13張、新北檢搜索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見新北檢102年度他字第5267號卷第1至13頁、102年度他字第2946號卷第1至6頁、第32至33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醫師法第2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宛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冠豪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1│已使用針炙針10盒及未使│26盒│││用針炙針16盒(102深保││││111號)││├──┼───────────┼──┤│2│艾草條(102深保111號│1盒│││)││├──┼───────────┼──┤│3│拋棄式七星針│1盒│├──┼───────────┼──┤│4│病歷資料-1│1包│├──┼───────────┼──┤│5│病歷資料-2│1包│├──┼───────────┼──┤│6│病歷資料-3│1包│├──┼───────────┼──┤│7│病歷資料-4│1包│├──┼───────────┼──┤│8│藥品(藥品50罐)│50瓶│├──┼───────────┼──┤│9│藥品(藥品50罐)│50瓶│├──┼───────────┼──┤│10│藥品(藥品61罐)│61瓶│├──┼───────────┼──┤│11│文件資料-1│1本│├──┼───────────┼──┤│12│文件資料-2│1本│├──┼───────────┼──┤│13│文件資料-3│1本│├──┼───────────┼──┤│14│槐花膏(102深保111號)│52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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