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抗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241號抗告人 魏高明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84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匡偉法官曾部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書記官杜依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