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2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284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李善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戴碧夏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07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23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五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吳麗惠法官林麗玲法官黃明發法官翁金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詩璿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