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8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38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38187號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陳鳳龍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俊宏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經查第三人係設址臺北市松山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