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代位終止借名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80號原告 陳博聖 被告 謝春芬
王富源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地號土地、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如附表編號16號所示26建號建物之房屋稅籍資料、交易價額。
三、被告謝春芬、王富源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書記官林岢禛附表:
編號不動產標示(苗栗縣通霄鎮土城段)合資購入權利範圍原告請求應移轉登記之應有部分權利範圍⒈335地號土地全部1/2⒉335-1地號土地全部1/2⒊336地號土地全部1/2⒋337地號土地全部1/2⒌338地號土地全部1/2⒍338-2地號土地全部1/2⒎338-3地號土地全部1/2⒏338-4地號土地全部1/2⒐338-5地號土地全部1/2⒑339-1地號土地全部1/2⒒339-2地號土地全部1/2⒓340地號土地全部1/2⒔342地號土地全部1/2⒕343-3地號土地全部1/2⒖1365地號土地(重測後城南溪南段763地號土地)1/61/12⒗26建號建物全部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