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附民原告 梁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欣愉 律師附民被告 李詹蜜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原交簡字第3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林鈴淑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