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原簡字第8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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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桃原簡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桃原簡字第8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紹文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93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潘紹文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之財產上利益即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補充及更正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六行、倒數第二行記載之「2,000元」應更正為「20,000元」,此有被告與告訴人 莊宗育 間之臉書、LINE通訊內容列印可資證明,亦據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證述在案。⑵被告於106年4月5日檢事官訊問最後雖陳稱「我承認我沒有錢還與他人交易,我認罪」云云,然其於該日訊問通篇均在矢口否認犯罪,辯稱:告訴人將遊戲帳密傳給伊後,伊突然發現沒有足夠的錢支付告訴人2,000元(按檢事官於該日訊問通篇均將本件交易金額20,000元誤為2,000元,並據此訊問被告是否以2,000元代價與告訴人達成本件交易),因伊發現伊之1,000元不見了,伊沒有立刻將遊戲帳密還給告訴人,並向告訴人告知伊錢不夠之事,過幾天後,告訴人跟伊說沒有收到伊之匯款,他打算報警,伊才把帳密還給他,伊有登錄上去,也有玩,然伊有馬上下線云云。惟查:本件交易金額高達20,000元,被告係交易當事人,無論在臉書或在LINE上均有與告訴人討論到此一價額,是被告見檢事官誤會交易金額僅為2,000元後,即打蛇隨棍上,謊稱其收到告訴人所傳帳密後,忽然發現其準備好的2,000元中1,000元不見了,無法支付云云,實屬詭辯之詞,不但不足採信,亦與其與告訴人交易之客觀事實不符。再者,依告訴人提供之臉書對話內容列印可知,告訴人本要求面交金錢與帳密,然被告推託其在台中或台南,再依LINE對話內容列印可知,告訴人於105年11月7日要求以匯款方式交付金錢,被告又以其女友建議要先確認遊戲以後再匯,後告訴人相信被告,先傳帳密予被告,然被告又再推託,要求告訴人須先傳電郵信箱,經告訴人告知「沒辦法給你郵件」、「怕我騙你,帳號都有名字」後,告訴人旋又發現遊戲之密碼被改了,告訴人立傳「密碼改了…」、「看來你是來騙的」、「 陳嘉祥 先生」、「9點不回我報警了」、「我玩到V18,什麼儲值匯款資料都有,找專屬就能拿回帳號,你執意要我報警」,而該等LINE聯絡之日期均在105年11月7日該日內,被告甚且於該日下午6時45分在對話中陳稱只要告訴人將電郵給被告,被告馬上轉帳給告訴人20,000元,被告又於同日下午6時48分稱「很快轉帳5到10分鐘入帳」等語,由是可知,被告一再搏取告訴人之退讓,直至告訴人先將遊戲帳密傳予被告後,被告又一再推託不匯款,實則,告訴人既已將遊戲帳密傳予被告,被告僅須將價金匯予告訴人,交易即屬完成,告訴人之電郵帳號是否告知被告乙節完全與交易無關,被告僅係無端推託而已,甚至告訴人已警告將要報警後,被告亦仍不付款,甚且消失於LINE對話中,直至106年4月5日檢事官訊問時,仍謊稱2,000元交易價款中遺失了1,000元,始無法付款云云,可見其之辯詞不但不實,而其既然已將20,000元備妥,僅等待告訴人告知電郵帳號後即可轉帳,竟於事後辯稱少了1,000元,且在告訴人揚言報警後,即不再上線與告訴人聯繫,其賴債詐騙之意圖甚為明顯。⑶審酌被告犯罪手段、其犯罪所得不法利益價值、其前甫「於105年2月28日10時許,在新北市○○區○○路○○○號5樓住處,透過手機設備登入網際網路,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帳號『At』向 范純暉 佯稱,欲以新台幣9,000元之價格向其購買六龍御天遊戲帳號,並稱要先登入確認遊戲帳號無誤才要匯款等語,致范純暉因而陷於錯誤,同意交易,並於同日10時28分許,將其向台灣英旗互動娛樂有限公司所開發之『六龍御天』網路遊戲申設之遊戲帳號『Boy810323』及密碼提供給潘紹文,然潘紹文於取得上開遊戲帳號、密碼後,並未依約付款,復將該遊戲帳號之密碼變更」因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5年9月23日以105年度原簡字第164號判處拘役15日確定,於該案判決後未滿2月即以同樣手法再犯本案,可見其未見絲毫悔悟,並非單純年輕識淺或法治觀念不足,實不宜再加寬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以,被告與告訴人談妥以20,000元交易上開網路遊戲之帳號角色之裝備、武器、道具等利益,是應依修正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之規定,將被告犯罪所得之財產上利益即20,000元,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
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9362號被告潘紹文男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潘紹文於民國105年11月6日,見莊宗育在其申設之臉書帳號[email protected]網頁刊登出售其在網路遊戲「六龍御天」申辦之帳號、密碼,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透過通訊軟體LINE及母親 宋美利 (所涉詐欺部分,已另為不起訴處分)申設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與莊宗育聯繫,向莊宗育佯稱欲以新臺幣(下同)2,000元代價購買上開遊戲軟體帳號、密碼,致莊宗育陷於錯誤,於105年11月7日晚間6時許,在其位於桃園市○○區○○○路○○○巷○○弄○○號6樓之住處內,將其申設之上開網路遊戲帳號、密碼,以手機上網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潘紹文,潘紹文復將該遊戲帳號之密碼變更,因而詐得上開帳號角色,而得以登入前揭網路遊戲內享有使用該帳號角色之裝備、武器、道具等利益。嗣因莊宗育未取得上開2,000元帳款,始知受騙。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潘紹文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莊宗育於警詢時,及證人 高蕙琳 於偵查中陳述情節相符,復有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6年3月1日通信紀錄、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暨通聯紀錄、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調偵字第251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原簡字第164號判決書各1份及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30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4月30日
檢察官賴穎穎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書記官劉金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