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附民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215號原告 王淑惠 被告 吳明樹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簡字第3110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蕭雅毓法官施志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貞如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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