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58號原告 李張美珠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 律師訴訟代理人 趙培皓 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芝光 律師被告 葛士珍 訴訟代理人 葛明峻 被告 葛智雄 被告 葛士杰 被告 葛耀琛 訴訟代理人葛智雄被告 葛育能 被告 葛應昌 被告 汪瑞成 被告 劉子端 法定代理人 劉乃文 法定代理人 黃端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新臺幣4,736,33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476,33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書記官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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