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58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朝棟
號(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選任辯護人 許永明 律師被告 劉勝碩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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