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召集信徒大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8號聲請人 胡添富 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複代理人 葉憲森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召集信徒大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由聲請人暨如附表所示社員召集 善化 佛堂臨時信徒大會。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總會由董事召集之,每年至少召集一次。董事不為召集時,監察人得召集之。如有全體社員十分一以上之請求,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時,董事應召集之。董事受前項之請求後,一個月內不為召集者,得由請求之社員,經法院之許可召集之。總會之召集,除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於三十日前對各社員發出通知。通知內應載明會議目的事項。
民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另按未辦理法人登記之寺廟,既有一定之辦事處及獨立之財產,並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應屬於非法人團體(本院43年台上字第143號判例參照),其團體性質與法人無殊,民法對於非法人團體未設規定,其相關類似之事項,自可類推適用民法法人或公司法有關之規定。最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93號民事判決意旨亦可供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緣善化佛堂為主管機關即彰化縣政府登記有案之寺廟,此有彰化縣寺廟變動登記表可稽(聲證一:彰化縣寺廟變動登記表影本),聲請人胡添富及其他附表所示信徒均為善化佛堂之信徒。善化佛堂曾於民國(下同)100年10月16日召開信徒大會,依章程(聲證二:善化佛堂組織章程影本,下稱系爭章程)選舉第14屆之管理委員及監察人,任期自100年11月1日起至104年10月31日止,該屆管理委員並選舉案外人 王水金 為善化佛堂管理委員會第14屆主任姜員。詎王水金於該屆任職主任委員期間背信濫用職權(此部分聲請人將另案告訴背信罪)外,於104年10月31日主任委員任職期間屆滿後,為持續鳩占主任委員職位,竟遲遲拖延不依系爭章程召開信徒大會,選舉次屆(第15屆)之管理委員及監察人,王水金任期屆滿至今業達3年仍以代理主委名義行霸佔廟產之實,嚴重延宕廟務,前雖經善化佛堂信徒依系爭章程提案連署罷免王水金達章程所定罷免門檻並報請彰化縣政府備查(參聲證三:罷免連署書影本),惟彰化縣政府認善化佛堂之管理暨監察委員(含主任委員等)之任期早已屆滿,王水金應已不具善化佛堂管理委員(主任委員)資格,無待罷免。(參聲證四:彰化縣政府107年1月16日府民宗字第1070018544號函);而查王水金現實上仍持續以主委名義行事、拒不召開信徒大會,聲請人為保障信徒權益,僅得依法聲請 鈞院 許可召集善化佛堂臨時信徒大會。
(二)按善化佛堂組織章程(同聲證二)第八條,信徒大會之召開:一、定期大會:每年陽曆元月份召開定期大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人,如主任委員未如期召開信徒大會時,於每年三月份得由管理委員一人提案經管理委員三人連署後,由提案之營理委員擇定開會日期,並將連署書影本及開會通知書寄發給全部信徒後召開之。二、臨時大會:由信徒五人提案,經全部信徒人數十分之一以上連署,得書面敘明理由及提議事項,送請營理委員會召開臨時信徒大會,管理委員會應於接獲提案書十五日內通知全部信徒,並於接獲提案書日起算三十日內召開臨時信徒大會,管理委員會若未遵守上述規定召開臨時大會,提案人得於提案書送達管理委員會當日起算四十天後,通知全部信徒逕行召開臨時信徒大會,並依本條第三項之規定所作成之決議與定期信徒大會有相同效力。」、第十一條:「一、本堂管理委員會設管理委員九人(包括主任委員),由信徒選任之委員任期四年,得連選連任之,主任委員得連選連任一次。」、第十二條:「管理委員之選舉與罷免與棄權辦法:一、信徒大會選舉委員時,……」、第十三條:「委員及監察人任期屆滿二十天前,應選出次屆委員及監察人,如因故未能適時召開信徒大會改選次屆委員及監察人時,原任委員及監察人繼續留任至次屆委員及監察人選出為止,但不得超過四個月時間。」
(三)查本件善化佛堂最近一次選舉管理委員及監察人係於100年10月16日召開信徒大會時,該次選舉選出之善化佛堂第14屆管理委員及監察人,任期自100年11月1日起至104年10月31日止,善化佛堂至今仍遲遲未辦理第15屆管理委員及監察人選舉,換言之,善化佛堂第14屆管理委員(含主任委員)及監察人之任期早於104年10月31日屆滿,縱符合系爭章程第十三條因故未能適時改選次屆委員及監察人得繼續留任四個月之規定,善化佛堂第14屆管理委員(含主任委員)及監察人之任期亦已於105年2月28日屆滿而失去管理委員(含主任委員)及監察人資格,此亦經主管機關彰化縣政府認定在案(同聲證四),換言之,善化佛堂現屬無管理委員及監察人之狀態;另依上開所引系爭章程規定,管理委員及監察人係由善化佛堂信徒大會選舉之,而信徒大會不論是定期大會或臨時大會均須由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會召集開會,故依善化佛堂系爭章程規定,善化佛堂實已無從召集信徒大會選舉第15屆管理委員及監察人或議決任何事項。
(四)就上開善化佛堂無從召集信徒大會之困境,主管機關彰化縣政府曾於107年5月23日函示:「二、……請依組織章程規定辦理,倘章程規定不周全亦請依內政部103年8月28日台內民字第103110098號函辦理。三、餘理由書所述,係屬寺廟自治範疇及涉及私權爭議,請逕循司法途徑解決,併予敘明。」(聲證五:彰化縣政府107年5月23日府民宗字第1070170864號函)。查本件依善化佛堂章程規定,善化佛堂實已無從召集信徒大會,業如前述。又內政部103年8月28日台內民字第103110098號函係就寺廟負責人拒不召開信徒大會所為之處理方式,該函示所陳之方式均須以先請求寺廟負責人召開信徒大會為開啟程序之前提,惟本件善化佛堂善化佛堂現既屬無管理委員(含主任委員)及監察人之狀態,則善化佛堂現已無寺廟負責人,自無從依上開內政部函示所陳方式辦理,僅得選擇循司法途徑解決。
(五)次按民法第51條規定:「總會由董事召集之,每年至少召集一次。董事不為召集時,監察人得召集之。如有全體社員十分一以上之請求,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時,董事應召集之。董事受前項之請求後,一個月內不為召集者,得由請求之社員,經法院之許可召集之。總會之召集,除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於三十日前對各社員發出通知。通知內應載明會議目的事項。」;又「按未辦理法人登記之寺廟,既有一定之辦事處及獨立之財產,並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應屬於非法人團體(本院四十三年台上字第一四三號判例參照),其團體性質與法人無殊,民法對於非法人團體未設規定,其相關類似之事項,自可類推適用民法法人或公司法有關之規定。」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93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換言之,屬非法人團體之寺廟,就相關類似之事項,應可類推適用民法相關之規定。
(六)本件依系爭章程及內政部函示,善化佛堂均已無從召集信徒大會選舉第15屆管理委員及監察人或議決任何事項,而依民法第51條第3項規定,經全體社團社員十分一以上之請求,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得由請求之社員,經法院之許可召集之。查本件聲請人等曾經提案並經全部信徒人數十分之一以上連署(同聲證五,共51名信徒連署,另依附件一信徒名冊,現有效會員共288名)書面敘明理由召開臨時信徒大會,昔因前述程序問題未果,聲請人於召集途徑已窮之情形下,(爰請鈞院類推適用民法第51條第3項規定,准予由如附表所示信徒共51名,召集善化佛堂之臨時信徒大會,以儘速選舉第15屆管理委員及監察人(附件二:相關裁定二則)。
(七)綜上,本件依系爭章程及內政部函示,善化佛堂均已無從召集信徒大會選舉第15屆管理委員及監察人或議決任何事項,為此,懇請鈞院准予召集善化佛堂之臨時信徒大會,以儘速選舉第15屆管理委員及監察人,以利廟務推動,並保全體信徒權益,實感德便。
三、查本件聲請人所述經核與其提出之彰化縣寺廟變更登記表、善化佛堂組織章程、罷免連署書、彰化縣政府函、信徒名冊(均影本)及召集臨時信徒大會連署書正本等件相符,並經本院依職權向彰化縣政府調閱善化佛堂100年第1次信徒大會會議及管理委員暨監察人會議資料卷宗查對屬實,善化佛堂雖為未辦理法人登記之寺廟,然既有一定之辦事處及獨立之財產,並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應屬於非法人團體,其現無管理委員可資召集信徒大會,揆諸首揭法條及實務見解,應認可由社員(即信徒)十分一以上之請求,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由請求之社員,經法院之許可召集之,故聲請人聲請由請求之社員召集臨時信徒大會,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