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7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7564號聲請人 曾輝卿 聲請人 林俊佑 上列聲請人曾輝卿、林俊佑與相對人 賴資雯 間聲請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