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368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訴訟代理人 張益嘉 被告鴻邑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婉甄 被告 蔡啟正 訴訟代理人 何盈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書記官學妍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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