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13年度旗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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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66號

原告 陳彩霈

被告 陳榮興

徐梅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如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472,553元,並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書記官陳秋燕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建物門牌號碼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1098.19㎡×公告現值1,500元/㎡×原告權利範圍1/5=329,457元

2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164.42㎡×公告現值2,100元/㎡×原告權利範圍1/5=69,056元

3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172㎡×公告現值2,100元/㎡×原告權利範圍1/5=72,240元

4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建物

建物課稅現值9,000元×原告權利範圍1/5=1,800元

合計

472,553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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