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13年度旗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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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66號
原告 陳彩霈
被告 陳榮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如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472,553元,並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書記官陳秋燕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建物門牌號碼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1098.19㎡×公告現值1,500元/㎡×原告權利範圍1/5=329,457元
2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164.42㎡×公告現值2,100元/㎡×原告權利範圍1/5=69,056元
3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172㎡×公告現值2,100元/㎡×原告權利範圍1/5=72,240元
4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建物
建物課稅現值9,000元×原告權利範圍1/5=1,800元
合計
472,5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