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8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814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0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如琪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書記官劉寶鈴┌───────────────────────────────────────────────────┐│附表:95年度除字第81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臺灣新光(原聯信)商業銀行│89-NX-000000-0││1│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