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945號原告新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創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壹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壹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