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8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二二○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鍾淑慧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