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六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右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前經右具保人乙○○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出具現金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在案,茲因該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應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爰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經查,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
仍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足見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呂憲雄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麗珠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