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交附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字第四號
原告 蔡癸華
乙○○甲○○被告丙○○被告寬達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伯丞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嘉興
法官廖純卿法官程克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瑜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