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五三號
原告台灣銀行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複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丁○○被告己○○被告戊○○右二人訴訟代理人 吳惠玲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曾吉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