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六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惟被告即受刑人逃匿,是以為本件聲請等語。
二、經查該案件業經判決確定,被告即受刑人甲○○及具保人乙○○均經聲請人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受刑人應受執行,惟受刑人仍未到案,顯已逃匿一節,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一號沒入保證金執行卷宗可按,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法官林韋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董明惠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