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25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254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田世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53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田世農竊盜,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田世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3年9月6日下午13時35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段0號之歸仁國中內,徒手竊取 余貴森 所有之放置於教室外桌子上之HTC廠牌白色行動電話1支,得手後旋即騎乘腳踏車逃逸。嗣經余貴森發現報警,為警調閱現場監視錄影器後,循線查獲。案經余貴森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田世農於警詢時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余貴森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其犯行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不思以合法途徑獲取財物,竟心生貪念而為行竊,前於102年及103年間,曾有2次竊盜犯行,分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0391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103年度偵字第2412號為緩起訴處分,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復又為本件竊盜犯行,顯見並未珍惜檢察官曾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之寬典,惟念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所竊得之物業已發還予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附卷可憑,告訴人所受損害已有減輕,並兼衡被告有輕度智能障礙,此有身心障礙手冊影本1份在卷可參,暨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書記官吳雅琪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