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聲減字第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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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聲減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8年9月9日、10日犯妨害自由罪,經本院於95年5月22日以94年度上訴字第1859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緝字第259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上訴最高法院後於98年2月12日以98年度台上字第657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0
2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徐美麗法官張意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書記官陳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