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9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重傷害等案件,對本院96年度訴字第596號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提出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重傷害等案件,經本院於97年2月29日判決,並於97年3月5日送達於上訴人位於雲林縣臺西鄉三姓寮100號之現居地,由上訴人本人簽收,另於97年3月7日,以寄存送達方式,送達於上訴人位於彰化縣○○鄉○○村○鄰○○路○號之戶籍地,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於97年3月15日提起上訴,有本院判決書、送達證書及上訴狀上本院收文章附卷可稽。茲因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但未於上訴狀內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前揭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廖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菀純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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