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8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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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訴字第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83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96號,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甲○○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再按上揭所謂之上訴理由應指具體之理由,而非空泛之理由。
二、本件被告甲○○所犯重傷害案件,經原審於九十七年六月十日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五九六號判決,並於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被告於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提起上訴時,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之規定,命於收受本件裁定五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仍不補正,即判決駁回上訴。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蔡勝雄法官蘇清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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