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小字第213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彰小字第213號
原   告 鵬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陞珒
被   告  王健豐鱻豐快炒燒烤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5,990元,及自民國109年3月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
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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