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6年度宜補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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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宜補字第102號
原   告  游楊阿美
被   告  陳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66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86,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已繳納1,660元,尚應補繳33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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