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442號
原   告 東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銘
訴訟代理人  吳佩穎
       王冠樺
       曹雅湘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明淇 發支付命
  令,嗣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06年度司促字
  第1583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00元,應徵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
  500元,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上開不足之裁判
  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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