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442號
原 告 東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銘
訴訟代理人 吳佩穎
王冠樺
曹雅湘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明淇 發支付命
令,嗣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06年度司促字
第1583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00元,應徵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
500元,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上開不足之裁判
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