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字第40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南小字第40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范秀慧
被   告  郭儀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柒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一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書記官盧昱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