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救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救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蔡志聰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 律師
相 對 人 久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規
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6年度中
勞簡字第64號),因聲請人已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
請法律扶助,經審查准予全部扶助在案,此有聲請人各提出
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書、申請人資力審
查詢問表、審查表(全部准予扶助)影本、及彰化縣溪州鄉
低收入戶證明書等各1份附卷可稽。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顯
無理由及不符合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依上揭法條規定,聲
請人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書記官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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