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秩易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北秩易字第19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王秀珠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北
秩字第80號裁定、105年度秩抗字第7號裁定裁處罰鍰5,000元,
因逾期不繳納,移送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秀珠所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如易以拘留以罰鍰總額與伍日之
日數比例折算,應易以拘留伍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5,000元確定,惟逾法定期限而
未繳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
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
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
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
罰鍰總額折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受處分人王秀珠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案件,經本院裁處罰鍰5,000元,該裁定於民國106年3月9
日確定,且受處分人經合法通知,復未於執行通知書送達之
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等情,有上開裁定、執行通知書、送達
證書等件在卷可稽。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茲受處
分人應繳罰鍰總額5,000元,以900元折算1日已逾5日,以罰
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應易以拘留5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書記官陳福華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