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164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文宗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59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