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46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余景登 律師即張清
  能之遺產管理人間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348元,應繳裁
   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9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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