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485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被 告 王惠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5月12日下午2時45分在
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書記官曾東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485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被 告 王惠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5月12日下午2時45分在
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書記官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