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4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485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被   告  王惠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5月12日下午2時45分在
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書記官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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